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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王**、王**、王**、王**、王**、王*庚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王**、王**、王**、王**、王**、王*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725民初28号
  •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赡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住尚义县。

  • 被告王*甲,住尚义县。

  • 被告王*乙,住尚义县。

  • 被告王**,住河北省。

  • 被告王某丁,住河北省。

  • 被告王*戊,住尚义县。

  • 被告王**,住尚义县。

  • 被告王**,住尚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继城

  • 书记员温艳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