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王**、王**、王**、王**、王**、王*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住尚义县。
被告王*甲,住尚义县。
被告王*乙,住尚义县。
被告王**,住河北省。
被告王某丁,住河北省。
被告王*戊,住尚义县。
被告王**,住尚义县。
被告王**,住尚义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继城
书记员温艳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