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5月2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85年2月9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鲁青峰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