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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中宁民初字第2425号
  •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5月2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85年2月9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鲁青峰

  •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