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辰)、王*丙、王*丁、王*丁、王*戊、王*己、王*庚(曾用名:王**)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甲,农民。
被告王*乙(辰),农民。
被告王**,农民。
被告王某丁,农民。
被告王*戊,农民。
被告王*己,农民。
被告王**(曾用名:王**)女,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建新
书记员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