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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王**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辰)、王*丙、王*丁、王*丁、王*戊、王*己、王*庚(曾用名:王**)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183民初45号
  •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赡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甲,农民。

  • 被告王*乙(辰),农民。

  • 被告王**,农民。

  • 被告王某丁,农民。

  • 被告王*戊,农民。

  • 被告王*己,农民。

  • 被告王**(曾用名:王**)女,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建新

  • 书记员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