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84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共给付申请执行人邓**11000元;2015年12月20日付款5000元,2016年5月30日前付款6000元,其余案款表示放弃。协议后,被执行人王**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邓**5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289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王**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邓**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邓**,女,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邓宝顺,男,汉族,系邓永利之父。
被执行人王**,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甲民,男,住址、职业同上。系王云涛之父。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学民
审判员杨李军
人民陪审员韩普选
书记员雷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