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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齐*、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唐*与被告齐*、被告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初字第2662号
  •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唐*。

  • 委托代理人赵轶,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齐*。

  • 委托代理人宁立辉,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郭*。

  • 委托代理人宁立辉,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申明珠

  • 审判员苑辉

  • 人民陪审员张妍

  • 书记员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