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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时*因与被上诉人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赵*与陈**原系夫妻关系,生有女儿赵*和儿子赵*,后二人离婚,年月日被告时*与赵*登记结婚。2013年7月21日赵*打一借条,借原告董某款5000元,没有约定期限及利息。2013年12月11日赵*去世,2013年12月19日赵*的父亲赵**去世。2014年3月8日时*、陈**、赵*的母亲刘**、赵*的二哥赵*强、赵*的妹妹赵*,以及赵**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陈**以赵*和赵*监护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约定:一、赵*与时*共有的宝马和丰田两部轿车,宝马车归时*所有,丰田车归赵*、赵*、刘**、赵*强、赵*、赵**6人共有;二、赵*与时*共有的位于石家庄市的商品房和赵*名下位于阜平县的房产一套归赵*等6人共有,商品房的按揭贷款由赵*等6人偿还,赵*等6人给付时*20万元作为对价补偿,待将商品房出卖之日交付,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三、赵*与时*在阜平县的民间借款由赵*等6人偿还。在协议中手写的补充条款又约定对外债务由赵*、赵*、和刘**负责偿还,借贷与时*无关,其中包括原告借款。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的陈述、《遗产分割协议》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时*与赵**年月日结婚,赵*向董*借款时间为2013年7月21日,此债务当属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承担偿还责任,而赵*和赵*等继承人则应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鉴于原告撤回了对赵*、赵*的起诉,被告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时*在其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依《遗产分割协议》向其他继承人追偿。关于利息,借款时没有约定,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闫怀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民四终字第01630号
  • 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

  • 委托代理人:宋志坤,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审判员郭正道

  • 代理审判员卢建国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