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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与魏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索u0026times;u0026times;诉被告魏u0026times;u0026times;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索u0026times;u0026times;、被告魏u0026times;u0026times;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被告朋友于u0026times;u0026times;欠原告1.2万元归原告,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如于u0026times;u0026times;不能偿还,则被告付给原告6000.00元作为补偿。”原告离婚后,多次找于u0026times;u0026times;索要该欠款,但于拒不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付给原告6000.00元,但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6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与于**三人共同弄沙子,原告与于u0026times;u0026times;之间有往来帐没有算清。被告在离婚协议签字时没看内容,现在原告根据离婚协议向被告要钱,被告弄沙子没有得到钱,被告觉得冤枉。被告找于u0026times;u0026times;索要过两次,但于u0026times;u0026times;未给。被告同意协助原告找于把帐算清楚,但不同意此款由被告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于u0026times;u0026times;系朋友关系,原、被告与于u0026times;u0026times;共同弄沙子,原告与于u0026times;u0026times;之间有些往来帐目,于u0026times;u0026times;欠原告钱。2013年9月11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对房产及债权债务均有约定,其中第四条约定”男方(被告)朋友于u0026times;u0026times;欠女方(原告)1万2千元归女方,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如于u0026times;u0026times;不能偿还,则男方付给女方6000.00元作为补偿。”离婚后,原告因未能索要回欠款,故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偿还6000.00元欠款。被告称其向于u0026times;u0026times;索要过欠款,但是于u0026times;u0026times;要求被告拿出欠条,由于原、被告均无欠条,故此款未要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对于该笔欠款的约定是以”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如于树革不能偿还,则男方付给女方6000.00元作为补偿”为条件的,现被告未证明于u0026times;u0026times;在原、被告离婚后一年内已偿还原告欠款,并且被告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被告称签订协议时未看协议内容,不同意给付原告补偿款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给付补偿款的观点,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魏u0026times;u0026times;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索u0026times;u0026times;补偿款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即25.00元,由被告魏u0026times;u0026times;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黑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民初字第611号
  •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索u0026times;u0026times;,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 被告魏u0026times;u0026times;,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谭荣光

  • 书记员栾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