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李*甲与被告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李*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原告李*甲,男,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告李*,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王*,女,汉族,住所地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代忠剑
书记员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