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李*某、李*甲与被告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李*甲与被告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李*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423民初84号
  •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 原告李*甲,男,汉族,住所地同上。

  • 被告李*,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 被告王*,女,汉族,住所地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代忠剑

  • 书记员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