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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喻*甲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诉被告喻*甲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被告喻*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喻*乙,2015年3月25日双方协议离婚,同时协商确定婚生女喻*乙由喻*甲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因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中所确定的协助原告探视女儿的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妨碍原告行使探视权,按照离婚协议执行,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每年寒暑假孩子由被告送回原告处与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喻*甲辩称,原告称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协助原告探视女儿与事实不符。被告把孩子带到南京学习,协议中所确定的探视时间未到,其没有不按协议履行。另外女儿在南京上学,被告建议只同意原告来看望女儿,不同意原告将女儿接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汤*与被告喻*甲原系夫妻关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双方生育一女喻*乙。2015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时协议确定:婚生女喻*乙由喻*甲抚养,随喻*甲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喻*甲全部负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探望喻*乙(每个星期五晚上接孩子,星期天下午送回。如若男方以后带女儿在南京生活,则女方在寒暑假期间以及男方在清明、中秋、冬至等固定回来的时间将女儿接回。)另女方或者孩子生日,春节期间年初二至孩子开学,女方将孩子接回,女方以接回孩子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双方离婚后,喻*甲将喻*乙带至南京生活,原告要求探视女儿,被告以不方便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时就原告探视女儿事宜进行过协商,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有探视婚生女的权利,被告应给予必要协助。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协助原告探视婚生女,该做法不妥。鉴于原、被告未明确具体的探视时间,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学习角度出发,本院酌情考虑原告可在暑假期间连续探视婚生女一个月时间,寒假期间原告可连续探视婚生女一周左右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汤*有探视婚生女喻*乙的权利,被告喻*甲应给予必要协助。具体的探视方式: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至喻*乙独立生活时止,暑假期间,原告汤*可于每年的7月10日上午10时前将婚生女喻*乙从其住所接出,并于当年8月9日下午4时前将喻*乙送回其住所;寒假期间,原告汤*可于每年的正月初二上午10时前将喻*乙从其住所接出,并于当年正月初十下午4时前将其送回住所。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支,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户名:南**政局,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86号
  •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探望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汤*。

  • 被告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云霞

  • 书记员施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