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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李*丙遗赠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甲与被执行人李*乙、李*丙、李*丁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一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贺州市向阳路6号房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归李*甲享有,现已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贺**一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贺八法执字第743号
  •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遗赠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

  • 被执行人:李*乙。

  • 被执行人:李**。

  •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先强

  • 审判员廖锋

  • 审判员韦城

  • 书记员容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