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甲与被执行人李*乙、李*丙、李*丁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一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贺州市向阳路6号房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归李*甲享有,现已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贺**一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李*乙。
被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先强
审判员廖锋
审判员韦城
书记员容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