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蒋**、蒋**、杨*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一(民)
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甲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杨**,男,汉族,1942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代理人夏永根,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归魏华,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蒋**(曾用名蒋宇翡),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蒋**,男,汉族,1951年9月1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梅,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心瑶,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曾用名杨伯欣),男,汉族,1949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泳雷
审判员蒋晴
审判员蔡虹
书记员潘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