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罗**与罗**、罗**法定继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2015年8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鄂罗田民一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讼争房屋归罗**、罗**、罗**共有(三人各占不同份额)。
2015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罗**、罗**以罗**拒不履行判决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交出房产证、土地证,交付国土局、房产局更改换成三个继承人共有的新证;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因本案作出的生效判决书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罗**、罗**的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罗**、罗**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罗**。
申请执行人罗**。
被执行人罗**。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建平
审判员程忠明
审判员李磊明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