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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王**与王**、王**房屋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王**与被告王**、王**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以牵连案件已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暂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按撤诉处理;原告王**以牵连案件已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暂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按原告王**、王*只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45元,减半收取为3522.50元由原告王**、王**、王**负担,公告费共1400元由原告王**、王**、王**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7045元及公告费260元,余款2382.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4)潮中法民一重字第1-3号
  • 法院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权属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34年9月21日出生,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共和国宏茂桥第三大道。

  • 委托代理人:周应庚,男,193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 原告:王**,女,1921年4月2日出生,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共和国宏茂桥第六大道。

  • 原告:王*只,女,1939年12月16日出生,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共和国惹兰大牌。

  • 被告:王**,男,1936年11月2日出生,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共和国宏茂桥第十道。

  • 被告:王**,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共和国宏茂桥第十道。

  •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应端,女,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芳

  • 代理审判员陈俊强

  •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 书记员李奕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