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王**与被告王**、王**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以牵连案件已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暂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按撤诉处理;原告王**以牵连案件已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暂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按原告王**、王*只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45元,减半收取为3522.50元由原告王**、王**、王**负担,公告费共1400元由原告王**、王**、王**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7045元及公告费260元,余款2382.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34年9月21日出生,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共和国宏茂桥第三大道。
委托代理人:周应庚,男,193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王**,女,1921年4月2日出生,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共和国宏茂桥第六大道。
原告:王*只,女,1939年12月16日出生,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共和国惹兰大牌。
被告:王**,男,1936年11月2日出生,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共和国宏茂桥第十道。
被告:王**,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共和国宏茂桥第十道。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应端,女,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芳
代理审判员陈俊强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李奕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