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葛**、金**诉被告响水县亿凡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房屋迁让纠纷一案,原告葛**、金**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葛**、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葛**,居民。
原告金**,居民。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萍,居民。
被告响**凡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响**方花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该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网,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利
代理审判员许建东
代理审判员贺永刚
书记员徐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