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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金**与响水县亿凡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金**诉被告响水县亿凡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房屋迁让纠纷一案,原告葛**、金**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葛**、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响民初字第01976号
  •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迁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葛**,居民。

  • 原告金**,居民。

  •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萍,居民。

  • 被告响**凡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响**方花园一号楼。

  • 法定代表人韩**,该合作社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网,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沈利

  • 代理审判员许建东

  • 代理审判员贺永刚

  • 书记员徐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