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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徐**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锡滨民初字第01101号
  •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迁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Wang,JianJames),男,1956年8月16日生,汉族,加拿大国籍,护照号:QC202013,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12号北京辉盛阁国际公寓1815号。

  • 委托代理人林悠、许静霞,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徐**。

  • 委托代理人王建校,男,1963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3196312291079,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沁园新村87号403室。

  • 委托代理人王建洲。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鹏

  • 人民陪审员王芹

  • 人民陪审员肖锦芳

  • 书记员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