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徐**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Wang,JianJames),男,1956年8月16日生,汉族,加拿大国籍,护照号:QC202013,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12号北京辉盛阁国际公寓1815号。
委托代理人林悠、许静霞,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
委托代理人王建校,男,1963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3196312291079,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沁园新村87号403室。
委托代理人王建洲。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鹏
人民陪审员王芹
人民陪审员肖锦芳
书记员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