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陆*、陆*与被告隋某某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陆*、陆*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陆*、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龚**、陆*、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龚**。
原告陆*。
原告陆*。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某乙(系被告丈夫)。
审判人员
审判员秦征
书记员周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