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三门**小学与董某某、宁某某、卫某某、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4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董某某、宁某某、卫某某、孙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所返还的房屋属学校历史性遗留问题,四被执行人抵抗情绪较大,需要做大量思想工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第六小学。
法定代表人姚**,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董某某,女。
被执行人宁某某,男。
被执行人卫某某,男。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
审判人员
执行员曲俊刚
书记员聂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