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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小学与董某某、宁某某、卫某某、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三门**小学与董某某、宁某某、卫某某、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4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董某某、宁某某、卫某某、孙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所返还的房屋属学校历史性遗留问题,四被执行人抵抗情绪较大,需要做大量思想工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湖执字第01850号
  •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第六小学。

  • 法定代表人姚**,该校校长。

  • 被执行人董某某,女。

  • 被执行人宁某某,男。

  • 被执行人卫某某,男。

  •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

审判人员

  • 执行员曲俊刚

  • 书记员聂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