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殷某某与党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17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党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应返还的车辆已交付第三人,暂找不到所返还的车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车辆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男。
被执行人党某某,女。
审判人员
执行员曲俊刚
书记员聂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