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殷某某与党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殷某某与党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17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党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应返还的车辆已交付第三人,暂找不到所返还的车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车辆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湖执字第01638号
  •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男。

  • 被执行人党某某,女。

审判人员

  • 执行员曲俊刚

  • 书记员聂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