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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诉被告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于2016年1月26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到底,被告已将车辆返还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辉民初字第4486号
  •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原告张**。

  • 委托代理人马建国,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郎军山

  • 书记员贺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