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诉被告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于2016年1月26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到底,被告已将车辆返还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马建国,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郎军山
书记员贺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