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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128民初50号
  •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

  • 被告:马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彩棉

  • 书记员刁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