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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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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
被告:马书*。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彩棉
书记员刁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