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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424民初74号
  •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女,住柘城县。

  • 被告张刘赞,男,住柘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宋远涛

  • 书记员张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