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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宛城**小学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诉被告宛城**小学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7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宛民重字第13号
  •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汉族,住南阳市建设东路。

  • 被告宛城区三十三小学

  • 负责人李可,任校长

  • 地址:南阳市枣林办事处吕庄村

  • 委托代理人周建刚,该单位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中才

  • 审判员曹聚改

  • 陪审员张林

  • 书记员马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