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诉被告宛城**小学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7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男,汉族,住南阳市建设东路。
被告宛城区三十三小学
负责人李可,任校长
地址:南阳市枣林办事处吕庄村
委托代理人周建刚,该单位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中才
审判员曹聚改
陪审员张林
书记员马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