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熊**与柴**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柴**及其妻子牟**的银行存款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牟**在邮储银行的账户(03031308210021572xx)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821财保4号
  •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熊**。

  • 被申请人柴**。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宋玉明

  • 书记员孔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