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柴**及其妻子牟**的银行存款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牟**在邮储银行的账户(03031308210021572xx)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熊**。
被申请人柴**。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玉明
书记员孔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