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蔡**与被告李**、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告李**、潘**在高密大牟家镇北李家庄村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扣留期间,该款由高密市大**民委员会负责保管,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告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原告蔡**。
被告李**。
被告潘**。
审判人员
审判员岳红
书记员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