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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蔡**与李**、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蔡**与被告李**、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告李**、潘**在高密大牟家镇北李家庄村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扣留期间,该款由高密市大**民委员会负责保管,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告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高民初字第2045-2号
  •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原告蔡**。

  • 被告李**。

  • 被告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岳红

  • 书记员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