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张**应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张**在接到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按通知指定的期限预交上诉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张**,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刘*,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限公司主管,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白羽活动传媒广告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周江
代理审判员宋文华
代理审判员潘峰
书记员吴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