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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孙XX与被告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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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XX。
被告韩XX。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姜耀辉
书记员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