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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XX与被告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吉0722民初198号
  •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XX。

  • 被告韩XX。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姜耀辉

  • 书记员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