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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016)陕0429执恢4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生活困难,无法履行判决书所确定剩余义务,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亦十分困难,县委政法委对该案予以司法救助1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标的款2654.15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陕0429执恢4号
  •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

  •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淳化县胡家庙乡某村,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剑

  • 代理审判员马军

  • 代理审判员张花转

  • 书记员程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