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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周*、胡*、铜陵市桥**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义支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黄**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胡*不同意调解,黄**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黄**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0722民初125号
  •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黄**,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 委托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申请人:周*,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霍山县。

  • 被申请人:胡*,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金寨县。

  • 被申请人:铜陵市桥**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青路(古圣村)。

  • 被申请人:阳光财产**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与万佛**电中心机房一层东。

  • 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市中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959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郁庆峰

  • 书记员谢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