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旬邑县某某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
被告旬邑县某某局。
地址:旬邑县城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系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雷可宁
代理审判员田飞
人民陪审员穆江利
书记员张花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