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海**限公司与被告缪*财产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环县海**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起诉错误,故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环县海**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环县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0元,全额退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环县海**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法定代表人刘**。
被告缪*。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雪峰
审判员苟治保
代理审判员王莹莹
书记员慕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