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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环县海**限公司与被告缪*财产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海**限公司与被告缪*财产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环县海**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起诉错误,故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环县海**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环县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0元,全额退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环民初字第2476号
  •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环县海**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 法定代表人刘**。

  • 被告缪*。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雪峰

  • 审判员苟治保

  • 代理审判员王莹莹

  • 书记员慕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