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雷**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刘勇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陆**与江苏**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高**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互助土族自治**村民委员会财产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后与周**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高新志与被上诉人高敬多排除妨碍及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与莫**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互助县**限责任公司与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翟**与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晋**与被执行人晋文灿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江苏致**有限公司与曹**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被告雷**。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晓佳
书记员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