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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雷**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刘勇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305民初316号
  •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被告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晓佳

  • 书记员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