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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与被执行人晋文灿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晋**与被执行人晋文灿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新**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被告晋文灿于2014年11月2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现金20000元。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晋文灿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且晋文灿因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新县人民法院判刑8年6个月,现在罗山伍家坡监狱服刑。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豫1523执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6年1月26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523执65号
  •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财产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晋**,男,汉族,1970年4月6日生,住新县。

  • 被执行人晋**,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亚诚

  • (代理)审判员郑磊

  • (代理)审判员卞雅楠

  • 书记员阮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