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王*与康*、镇江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与被告康*、镇江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京民初字第1680-2号
  •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财产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原告王*。

  • 委托代理人袁俊、蒋莉圆,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康*。

  • 被告镇江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镇江万达广场DA1幢第18层1802室。

  • 法定代表人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蓓

  • 人民陪审员李知文

  • 人民审判员刘小春

  • 书记员完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