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与被告康*、镇江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袁俊、蒋莉圆,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
被告镇江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镇江万达广场DA1幢第18层1802室。
法定代表人江**。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蓓
人民陪审员李知文
人民审判员刘小春
书记员完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