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张**申请执行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莫**已将建在村道边沿长约5米,宽约0.45米,高约0.35米的石基拆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荔**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莫**。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蒋淑艳
书记员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