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受理的翟**申请执行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翟**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翟**向本院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翟**撤回提级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翟**撤回提级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О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翟淑兰,女,1932年11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男,1950年9月3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小华
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
代理审判员
连强
书记员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