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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枣庄榴**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枣**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枣庄榴**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峄民初字第385号
  •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被告枣庄榴**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朱*。

  • 委托代理人刘宝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平

  • 审判员刘国贤

  • 人民陪审员梁友田

  • 书记员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