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清除杂物一案,莱**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阳团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排除妨碍。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排除妨碍,尚未履行标的额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莱阳执字第1003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孙仲波
被执行人:孙**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振军
书记员:高瞻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