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魏**与被告河**业科学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魏**于2016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河南**业科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魏**(又名魏**)。
委托代理人刘自伟。
被告河**业科学院。
法定代表人闫玉信。
委托代理人冯留锁。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付新堂
审判员李爱芹
人民陪审员吴晓月
书记员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