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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河南**业科学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魏**与被告河**业科学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魏**于2016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河南**业科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辉民初字第3616号
  •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魏**(又名魏**)。

  • 委托代理人刘自伟。

  • 被告河**业科学院。

  • 法定代表人闫玉信。

  • 委托代理人冯留锁。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付新堂

  • 审判员李爱芹

  • 人民陪审员吴晓月

  • 书记员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