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标的额为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3)即民初字第4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金龙。
被执行人孙**。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瑞亮
审判员张春波
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王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