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程**买卖合同返还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385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已将执行标的物车牌号为冀BE712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型号:SM330722M46C8)一辆自行提走其余相关费用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850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程*升。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国欣
审判员李焕庭
审判员曾小雷
书记员王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