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与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程**买卖合同返还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385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已将执行标的物车牌号为冀BE712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型号:SM330722M46C8)一辆自行提走其余相关费用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850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滨塘执字第2548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返还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

  • 被执行人程*升。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国欣

  • 审判员李焕庭

  • 审判员曾小雷

  • 书记员王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