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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陈**等与孙**、龙**等财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陈**、刘**、闪*因与被上诉人孙**、龙建章、孙**、孙**、孙**、王*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该案应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程**、陈**、刘**、闪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退还四原告程**、陈**、刘**、闪敏。

上诉人诉称

程**、陈**、刘**、闪*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陈**、刘**、闪*与孙**、龙建章、孙**、孙**、孙**、王*所签协议无效,孙**、龙建章、孙**、孙**、孙**、王*应返还20万元押金。

被上诉人辩称

孙**、龙建章、孙**、孙**、孙**、王*共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程**、陈**、刘**、闪*与孙**、龙建章、孙**、孙**、孙**、王*个人之间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应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对程**、陈**、刘**、闪*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阜民一终字第01758号
  • 法院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返还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住安徽省太和县。

  •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住安徽省太和县。

  •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住安徽省太和县。

  • 上诉人(一审原告):闪敏,住安徽省太和县。

  • 上列四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住安徽省太和县。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建章,住安徽省太和县。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住安徽省太和县。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住安徽省太和县。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住安徽省太和县。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住安徽省太和县。

  • 上列六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顾楠波,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开多

  • 审判员王亚娟

  • 代理审判员刘威威

  • 书记员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