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霍**返还纠纷(2013)滨塘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376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霍**。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国欣
审判员李焕庭
审判员曾小雷
书记员王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