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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吴**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石**与吴**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8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滨塘执字第3397-1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返还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石**。

  • 被执行人吴**。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焕庭

  • 书记员王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