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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石**与吴**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8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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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石**。
被执行人吴**。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焕庭
书记员王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