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景与被执行人谢荣存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临民一终字第4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刘**,成年人,居民。
被执行人:谢荣存,成年人,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崇钧
书记员孔祥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