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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姜**恢复原状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城建行政非诉一案,莱**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阳非诉行执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恢复原状。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恢复原状,尚未履行标的额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莱阳执非诉字第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莱阳执非诉字第306号
  •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恢复原状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国土资源局

  • 被执行人:姜**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振军

  • 书记员:曾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