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义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该社理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欣
审判员许士华
审判员王永彬
书记员王洪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