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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诉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沈民初字第1126号
  •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住沈丘县。

  • 委托代理人李义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法定代表人王**,该社理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欣

  • 审判员许士华

  • 审判员王永彬

  • 书记员王洪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