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民权**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苏**,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暴利敏,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住西平县棠溪商城东楼楼下,系西平**乐中心负责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晓龙
代理审判员许卫卫
代理审判员李力伟
书记员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