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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张*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民权**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驻知民初字第16号
  • 法院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

  • 法定代表人苏**,该公司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暴利敏,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住西平县棠溪商城东楼楼下,系西平**乐中心负责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晓龙

  • 代理审判员许卫卫

  • 代理审判员李力伟

  • 书记员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