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马**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三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其转让的系房屋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且马陪元无证据证明房屋已出卖,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2006年4月28日出具的证明应视为刘**意在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转让,虽然刘**仅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但该转让所有权的行为经平舆县古槐供销社出具证明予以追认,因此,对于刘**转让房屋的行为,应予以认定。故刘**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恒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男,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194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冰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董卓亚
书记员袁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