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虞**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蔡县星际音乐会所和虞旭明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以其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民权**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驻知民初字第47号
  • 法院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苏**,该公司负责人。

  • 被告新蔡县星际音乐会所。

  • 被告虞**。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晓龙

  • 审判员明建文

  • 审判员亓宽义

  • 书记员席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