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以其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民权**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吴**,系遂平县东方金柜恋歌房负责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晓龙
审判员明建文
审判员亓宽义
书记员席文博